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
捕獵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十政發(fā)[2020]2號
為更好保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決定,禁止在十堰市行政區(qū)域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物種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湖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從2020年3月1日起,十堰市全域禁獵。
三、禁獵區(qū)、禁獵期內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huán)境。
四、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馴養(yǎng)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確需捕捉、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請?zhí)卦S獵捕證。
五、林業(yè)、市場監(jiān)管、公安、交通、衛(wèi)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獵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違反規(guī)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fā)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和加工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應及時舉報(舉報電話:十堰市公安局110,十堰市森林公安局0719-8116119,十堰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0719-8683646)。
八、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編輯:周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