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一直在身上,卻發(fā)現1612元現金被別人分7次轉走了。驚詫之余,當事人報了警,后經民警調查,原來是一名新來的同事見財起意轉走了。8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qū)分局人民路派出所依法給予盜走他人現金的吳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我的銀行卡里的一千多塊錢被盜刷了……”10月29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qū)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接到尤女士報警,稱自己在上班的時候銀行卡里的錢被別人盜刷了1612元。
據尤女士稱,10月29日早上,她在登錄手機銀行時發(fā)現自己銀行卡里少了1612元,其丈夫和兒子都表示不知情。于是,尤女士就跑到銀行查詢賬戶流水情況,結果發(fā)現自己賬戶里的1612元分七筆轉到了一個陌生微信賬戶里。通過查詢,尤女士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卡被綁定了一個昵稱“夏”的微信賬號,尤女士思索了好久仍沒有想到,這個陌生的“夏”到底是誰。以防自己會損失更多,便來到人民路派出所報了警。

經核查,和尤女士在同一飯店工作的吳某有重大嫌疑。吳某,17歲,湖北黃石人,10月20日來到十堰某飯店打工。在民警傳喚吳某時,吳某迅速承認了自己的違法事實。
吳某稱,自己雖然上班沒幾天,但是和尤女士關系很好,在工作之余都是一起聽聽歌、聊聊天。10月25日,尤女士像往常一樣在用自己手機放歌的時候,吳某拿起尤女士手機準備看看放的是什么曲目時,看到手機處于解鎖狀態(tài),然后就翻看了尤女士的相冊,在看到圖庫里一張銀行卡正面照片時,吳某趁尤女士不注意就將銀行卡照片翻拍了下來,然后又通過尤女士的短信驗證,成功將該銀行卡綁定在了自己的微信號上。自10月25日至10月29日,吳某陸續(xù)分七次將尤女士銀行卡內的1612元轉到了自己微信賬戶里,并將所有錢都用在了自己的日常開銷。
因吳某還未成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民警依法給予吳某行政拘留十日,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民警提醒:現如今手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不僅給人們帶來了許多便利,同時也隱藏了許多私人信息,在使用手機時一定要注意設置手機密碼,切勿將手機隨意交給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秦楚網文、圖/記者 楊建波 特約記者 汪麗君 實習生 賈寅鑫)
編輯:董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