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堰廣電訊(通訊員 郭涵洋)為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4月6日,由茅箭區(qū)委政法委牽頭,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導探索,與區(qū)司法局溝通磋商、研究會簽了《茅箭區(qū)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率先在全市試行賠償保證金提存工作。
會議結合全市檢察機關“以政治說辦案、講工作”業(yè)務拉練會的要求,對《實施辦法》出臺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與會同志圍繞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案件范圍、程序啟動、程序銜接、案件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討,針對刑事案件賠償金提存制度試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探討解決辦法,為該制度實施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經過深入研討和會商,《茅箭區(qū)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正式簽訂。

該《實施辦法》詳細規(guī)定了可以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情形為:造成被害人人身、財產損失,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有賠償能力,且愿意繳納賠償保證金的案件。案件具體類型主要有:因家庭、鄰里糾紛等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一般過失犯罪案件;涉營商案件等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主動表明賠償意愿,經茅箭區(qū)檢察院審查認為可以適用該《實施辦法》,依法合理確定賠償保證金數額,在湖北省十堰市正信公證處專用賬戶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檢察機關經綜合考量,可依法對其作出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提出寬緩量刑建議等。
茅箭區(qū)司法局指導監(jiān)督公證處確保賠償保證金銀行專用賬戶的規(guī)范使用,不得侵占、挪用專戶資金。
下一步,茅箭區(qū)檢察院將繼續(xù)探索實踐,不斷在實踐中完善優(yōu)化《實施辦法》,使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成為刑事辦案中的一項長效機制,真正做到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不斷更新司法理念,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編輯:張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