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發(fā)布關于天人商貿十堰有限公司(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集資參與人報案的通告。
一、報案對象
僅限于與天人商貿十堰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的非法集資參與人(包括與重慶泓乙貿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后轉入天人商貿十堰有限公司并續(xù)單,由天人商貿十堰有限公司支付返利的集資參與人)。
二、報案時間、地點及聯(lián)系電話
公告時間:2025年4月28日至5月30日
報案地點: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
聯(lián)系電話:0719-8692282
聯(lián)系人:梁警官、何警官
三、報案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名下投資合同及接收本息的相關憑證等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銀行卡復印件(開戶行名稱、用戶名、賬/卡號)、資金明細流水(可到開戶銀行打印投資期間的投資、收益銀行賬戶往來明細并加蓋銀行印章,或打印投資期間網銀截圖等)、匯款轉賬憑證打印、復印件或截圖,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打印件等。
(三)與案件有關的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
(四)其他能反映案件情況的相關憑證、借款合同、宣傳單、銀行或微信短信內容、公司人員推廣短信、微信等相關資料打印或復印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注:以上打印件、復印件均需提供人簽字并捺指印。
四、注意事項
(一)本人不能到場的,可委托代理人辦理;集資參與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確權;集資參與人已過世的,由其繼承人辦理,上述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報案的,除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外,還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委托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或證明繼承權的公證文書等)。
(二)先自行核算本人損失金額,并整理相關憑證,在公告期限內進行報案登記。
(三)集資參與人不報案產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擔。
編輯:張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