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曝光煙花爆竹禁限放
典型案例
新春佳節(jié),萬家團圓。為切實維護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持續(xù)鞏固煙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成效,全市公安機關堅守崗位、嚴管嚴控,依法嚴厲查處違規(guī)燃放、非法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以案釋法、以儆效尤,現(xiàn)將近期查處的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1
2026年1月16日11時許,鄖西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儲某某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河金街燃放煙花爆竹,違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guī)定。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儲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2
2026年2月14日8時許,茅箭分局對寧波路某路亞基地院內倉庫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黎某某在倉庫內非法儲存各類煙花爆竹共計1012箱。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案例3
2026年1月9日18時許,鄖西縣公安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在鄖西縣上津鎮(zhèn)查獲李某某駕駛一輛箱式貨車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經查,李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情況下,非法運輸煙花爆竹310箱。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

案例4
2026年2月6日22時許,竹山縣公安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fā)現(xiàn),羅某某、鄭某某在竹山縣城關鎮(zhèn)禁鞭區(qū)內的桃花源街區(qū)外側河道燃放煙花。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羅某某、鄭某某分別作出罰款200元的決定。

警方提示
燃放煙花爆竹易引發(fā)火災、爆炸、傷人等安全事故,造成噪音污染、空氣污染、火災隱患,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城市環(huán)境污染防治。禁限鞭工作,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放區(qū)域內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編輯: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