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去世的時候,身上、租住的房里一共就發(fā)現(xiàn)了一千多塊現(xiàn)金,連身份證都沒找到,什么財產都沒有。”
面對“天降”債務,小王無奈且心累,“我年輕時不懂事,因為逞兇斗狠,被判尋釁滋事罪在牢里改造了兩年多,出來時候才知道他去世了。葬禮錢都是姑姑叔叔們湊著辦的,這種情況,我也需要替他還債嗎?”
債主上門:父債子償
2024年6月,程某來到房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還錢。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被告小王根本不認識程某。原來,程某與小王的父親老王是朋友,二人原本交情甚篤。2017年,老王向程某借款6萬元,稱著急周轉,過兩三個月就還。程某因與其結識不短時間,沒有著急催要,但兩三年過去,老王也毫無還錢的意思。程某心中埋怨老王“不厚道”,逐漸與老王疏遠并不再聯(lián)系。
2024年春節(jié)前,程某覺得該要回這筆債務了,于是向老王主張債權,發(fā)現(xiàn)找不到人,通過共同朋友才得知,老王已經去世兩年有余。程某遂將老王獨子小王訴至法院,要求“父債子償”。
法院查證:確無財產可供繼承
庭審時,小王在操辦父親葬禮的親戚陪同下,“自證”不認識程某,并表明沒有繼承老王任何財務。此后,法官向程某進行了釋法說理,告知程某:小王作為老王遺產的唯一繼承人(老王父母、妻子均已過世,僅育有小王一子),就算已經繼承老王遺產,有償還債務義務的情況下,其償還金額也限于其繼承所得財產的價值范圍以內。例如,程某主張的債權為6萬元,如小王繼承的財產不足6萬元,則其債權可能無法得到完全清償。
程某在法庭上提出,老王曾說過自己在房縣有兩處房產登記在自己獨子小王名下,因此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父子二人的房產線索,如果確實沒有,愿自愿撤訴。程某表示:“如果老王真的什么財產都沒給自己后人留下,那我也不要(欠款)了”。對此,小王及親戚們都表示未從老王處繼承任何遺產,愿意配合法院調查。
庭后,法院依職權在房縣不動產登記局調取了王某父子名下不動產信息及變更登記,查詢顯示,二人名下均無任何不動產,且也無變更信息。程某得知查詢結果后,隨即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官釋法:怠于維權不提倡
俗話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俗話也說“人死債銷”。如果借款人去世了,其所負債務是隨之消滅呢?還是可以要求“父債子還”呢?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債務人死后,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提出還款要求。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繼承人不能只繼承遺產中的積極財產,還須承受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和遺產債務,債務人去世,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履行還款義務。另外,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也應以接受繼承為前提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也是繼承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
本案中,小王在老王確實沒有留下任何遺產能夠繼承的情況下,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接受繼承——既不接受繼承遺產,也不接受繼承人的債務,故程某的債權沒能得到“兌現(xiàn)”。
編輯:張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