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十堰市城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2026版)正式實施,舉報途徑是什么?可舉報哪些行為?獎金怎么發(fā)放?一起來看▼
舉報受理
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負責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分辦、證據審核、案件辦理、申訴及回復、獎金發(fā)放等日常工作。
本有獎舉報辦法在十堰市城區(qū)張灣、茅箭、十堰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道路范圍區(qū)域實行。
舉報途徑
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渠道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1.互聯網舉報:可登錄十堰市交通違法舉報平臺舉報。
2.微信舉報:可以將舉報內容發(fā)至“十堰交警”微信“有獎舉報”欄目。
3.來訪舉報:可以向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舉報。
4.電話舉報不納入有獎舉報范圍。
證據要求
1.舉報影像資料必須是舉報人合法獲取的原始視頻資料。
2.視頻長度一般不超過30秒,大小不超過30M,視頻資料不得進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畫圈、標線等。
3.影像資料必須能清晰、準確、完整地記錄交通違法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外觀特征、違法地所處位置以及違法行為全過程,能夠印證舉報內容(提示:使用行車記錄儀要打開時間功能,并校準時間)。
4.舉報機動車斑馬線不禮讓行人的,應當使用行車記錄儀。如人行橫道有紅綠燈,應當將人行橫道紅綠燈情況反映在舉報視頻中。
5.必須實名舉報,舉報人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留下真實的聯系方式,便于辦案人員進一步調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受案調查工作和影像資料下載工作。因舉報人提交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或未能及時發(fā)放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6.舉報時間應在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便交管部門及時核查。
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
1.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50元:
(1)舉報車輛逆行違法行為的;
(2)舉報駕駛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
(3)舉報機動車壓越實線、不按規(guī)定調頭的;
(4)舉報壓越導流線行駛的;
(5)舉報機動車斑馬線不禮讓行人的。
2.舉報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并協(xié)助查獲、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200元。
3.舉報無證、超員、飲酒駕駛、使用套牌、假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并協(xié)助查獲、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400元。
4.舉報貨運車輛違法載客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并協(xié)助查獲、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400元。
5.舉報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醉駕,并協(xié)助查獲、查證屬實,構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給予獎勵500元。
舉報上述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0元。
舉報案件辦理
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由“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對證據進行核實后錄入交管集成指揮平臺系統(tǒng)。舉報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需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由“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分辦至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大隊辦理;案件辦結后,辦案大隊將處罰決定書送交“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按本規(guī)定核發(fā)獎金。
下列情形不屬于獎勵范圍
1. 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要求的;
2. 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未提交相關證據、未有效協(xié)助查獲的;
3. 共同違法嫌疑人檢舉的;
4. 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或者本人交代的;
5. 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認的;
6. 已經被交通民警現場查獲或者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現場抓拍的;
7. 人民警察或者在職交通協(xié)管員(勸導員)、實習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機構雇員等的舉報行為。
獎勵條件
給舉報人發(fā)放獎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聯系電話。
2.舉報的線索應當有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經交管部門查實,并符合交通違法錄入證據要求。
獎金發(fā)放
獎勵金額審批后,由受理舉報部門根據舉報人提供的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號,直接將獎金劃撥到舉報人的賬戶。舉報人未如實提供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的,視為自動放棄。
多人或聯名對同一違法事實進行舉報的,按舉報時間和聯名先后順序獎勵第一舉報人。
每月集中進行一次獎金發(fā)放。
法律責任
1.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危險方法收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應當確保交通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或者依法解決。
3.舉報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惡意舉報。
4.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影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zhí)法的,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在駕駛車輛時使用手機進行視圖采集,否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僅不采用此類資料,而且還要對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因國家、省、市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發(fā)生變化的,可依法調整或停止執(zhí)行。
本辦法由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負責解釋。
城市文明交通要靠我們每個人,廣大市民朋友如發(fā)現身邊的違法行為請及時舉報。
編輯: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