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日,鄖陽區(qū)公安分局成功查處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抓獲一名違法行為人,鏟除罌粟幼苗336株,打響2021年鄖陽區(qū)禁種鏟毒“第一槍”。
當天上午,鄖陽區(qū)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柳陂派出所聯合組織民警開展“禁種鏟毒專項行動”宣傳發(fā)動工作,行至南湖路時,發(fā)現一菜地內種植有罌粟幼苗。
民警經調查確認,該片罌粟苗為柳陂鎮(zhèn)山跟前村村民李某種植,用于熬水飲用。在民警見證下,李某將罌粟苗全部鏟除。經現場清點,李某共種植罌粟苗336株。
李某的行為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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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行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秦楚網記者 吳忠斌)
編輯:喻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