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廣電訊(全媒體記者 金勤 特約記者 袁伊璇 肖建軍)12月3日上午,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被告人張某從酒店回收茅臺、五糧液等高檔酒瓶,然后灌裝低價酒售賣,因系累犯,一審當庭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系黃岡市籍人,2020年2月,在位于十堰市茅箭區(qū)武漢路小爐子溝、武當路水廠巷吳家溝租住出租屋內(nèi),將枝江、綿竹大曲等品牌白酒采用手工灌裝的方式,灌入回收的茅臺、五糧液、國窯(1573)、白云邊、劍南春等品牌的白酒酒瓶內(nèi),雇傭一輛黑色大眾轎車運輸至十堰市城區(qū)內(nèi)進行銷售。張某將假酒銷售給吳某芳獲利25720元,銷售給韓某華獲利10800元,合計價值人民幣36520元。
2021年2月1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qū)分局武當路派出所分別在張某出租房內(nèi)查獲尚未出售的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各類假冒白酒共207件。查獲灌裝原酒綿竹大曲5件、枝江2件。在其雇的一輛大眾轎車內(nèi)查獲尚未出售的假冒白酒:茅臺5件,五糧液5件。 經(jīng)鑒定,被告人張某灌裝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至案發(fā),根據(jù)被告人張某對外銷售白酒的價格計算,查獲的尚未銷售的涉案假冒白酒價值為152580元;其自己支付756元購買枝江白酒2件、綿竹大曲白酒5件原裝酒用于灌裝假冒白酒。

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張貴寶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張貴寶在庭審過程中經(jīng)質(zhì)證均無異議,經(jīng)過合議庭評議,法庭當庭宣判。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quán)庭審判長武漢勝進行判決:“被告人張貴寶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span>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36520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產(chǎn)品、包裝材料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予以沒收并銷毀,被告人張某現(xiàn)場認罪悔罪。
編輯:王聰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