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出于好心無償搭乘親戚、朋友、同事等外出。但若不幸遇到車禍,好心司機是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呢?最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類似案例。
免費搭載孩子同學的母親結果發(fā)生車禍致其十級傷殘
李女士(化姓)和王女士(化姓)都是丹江口市城區(qū)居民,兩人的孩子是同班同學且都在十堰城區(qū)某學校就讀。2022年5月28日下午,已經離婚的李女士借用并駕駛前夫所有的一輛小轎車到十堰城區(qū),接孩子回丹江口市過周末。
從十堰城區(qū)接上孩子返回丹江口市的途中,李女士還免費搭載了孩子的同學及其母親王女士。當天下午18時25分,李女士駕駛的車輛行至丹江口市境內太和大道牛河段時,因為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去控制并撞在路邊的鋼制護欄上。這次單方面交通事故,導致駕駛人李女士、乘坐人王女士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及路基和護欄、路面受損。
事故發(fā)生后,受傷最重的王女士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進行搶救并住院治療35天,花費醫(yī)療費55303.71元,其中李女士墊付醫(yī)療費53355.82元,王女士自行支付醫(yī)療費1947.89元。對于這起交通事故,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女士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搭乘車輛的王女士等人無過錯。
同年8月6日,王女士委托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對其進行了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等方面的總和鑒定。鑒定意見書顯示,車禍對王女士造成的損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另外鑒定王女士的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
李女士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判決
王女士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對“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p>
好意同乘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其核心要素是車輛駕駛人不以牟利為目的,而是旨在為他人提供幫助。在好意同乘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情形下,好意同乘行為就轉變?yōu)榍謾嘈袨?,車輛駕駛人應對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對駕駛人提供無償搭乘情誼行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也應當酌情寬容、減輕其侵權賠償責任。
在本起案件中,駕駛人李女士和免費搭乘人王女士之間的關系構成好意同乘。最終,法院綜合考量作出判決,判處被告李女士承擔原告王女士70%的賠償責任,王女士自己承擔30%的損失。
綜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9958.53元。其中:醫(yī)療費55303.71元(含被告李女士墊付的53355.8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80556元、護理費8148.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350元。以上費用被告李女士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04970.97元(149958.53元×70%),扣除被告李女士已支付的53355.82元,被告李女士還需向原告王女士支付51615.15元(104970.97元-53355.82元);其他30%的責任由原告王女士自負。
法官說法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關系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鄰居,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當好意同乘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時,好意同乘不再屬于純粹的好意施惠,而屬于侵權行為,好意人的好意施惠行為使同乘人面臨一定的潛在危險,此時好意人對同乘人負有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好意同乘”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可避免,特別是在熟人社交情景下,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幫助行為,在幫忙的過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要謹慎小心,要審慎專注,避免事故發(fā)生。
特別注意: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商場為經營所需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同理,對于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以減輕其責任。
編輯:陳琦